为抢劫金表杀人后发现钱包并取走,为何不成立抢劫和盗窃两罪?

虽然抢劫罪的基础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八种加重情节,一旦符合这些情形,量刑将大幅上升,最高可至死刑。这八种情形包括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以及抢劫特定物资如军用或抢险救灾物资。

抢劫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这种犯罪本身就伴随着高度的危险性,因此法律对其设定了较为严厉的基础刑罚,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暴力手段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非单纯的加重情节。

综上所述,不成立抢劫和盗窃两罪并罚的主要理由是:第一,以杀人方式抢劫金表已构成抢劫罪的加重犯,覆盖了暴力取财的部分;第二,随后取走钱包的行为往往被视为前一个抢劫行为的自然延伸或事后利用既定暴力状态的结果,法律倾向于将其整体评价为一个抢劫犯罪行为,从而适用更重的抢劫罪刑罚,而非拆分为抢劫和盗窃两个罪名进行数罪并罚。

回到你提到的案例,行为人以杀人为手段抢劫金表,这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且因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属于法定加重情节,量刑起点将直接提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此时,杀死被害人取财的行为已经被抢劫罪(加重犯)完全评价,无需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

关于事后发现钱包并取走的行为,这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抢劫行为的延续或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已经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后续取走其他财物(钱包)是建立在之前的暴力行为基础之上的。虽然严格来说这可能涉及盗窃,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此类行为视为抢劫罪的一部分,或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而不单独定罪为盗窃,以避免对同一暴力压制状态下的取财行为进行重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