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劫金表杀人后发现钱包并取走,为何不成立抢劫和盗窃两罪?

关于事后发现钱包并取走的行为,这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抢劫行为的延续或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已经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后续取走其他财物(钱包)是建立在之前的暴力行为基础之上的。虽然严格来说这可能涉及盗窃,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此类行为视为抢劫罪的一部分,或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而不单独定罪为盗窃,以避免对同一暴力压制状态下的取财行为进行重复评价。

评论 (1)

这个解释确实有点牵强,司法实践中的“事后不可罚”主要是针对同一法益的损害,但这里钱包和金表分属不同财物,完全可以通过盗窃来评价。如果不单独定罪,岂不是变相鼓励抢劫后顺便把被害人所有值钱东西都拿走都算抢劫?这对被害人来说,财产权的保护似乎被抢劫罪的暴力属性给吸收了,逻辑上有点说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