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劫金表杀人后发现钱包并取走,为何不成立抢劫和盗窃两罪?
回到你提到的案例,行为人以杀人为手段抢劫金表,这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且因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属于法定加重情节,量刑起点将直接提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此时,杀死被害人取财的行为已经被抢劫罪(加重犯)完全评价,无需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
回到你提到的案例,行为人以杀人为手段抢劫金表,这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且因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属于法定加重情节,量刑起点将直接提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此时,杀死被害人取财的行为已经被抢劫罪(加重犯)完全评价,无需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
这个解释很到位。抢劫罪本身就是暴力取财,杀人只是手段,法律上把它作为加重情节处理更合理,如果分开定两罪反而重复评价了。对于“取走钱包”这点,既然人已经死了,财物的控制状态随占有权转移,通常会被吸收到之前的抢劫行为中,或者视为抢劫的延续,定一罪更能体现行为整体性。